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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注意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来源: | 作者:law-52 | 发布时间: 2704天前 | 1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纳税调整分为**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性差异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长期待摊费用、折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

    部分收入在确定时存在差异 

    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确认为收入或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视同销售收入,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则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则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核销以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则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未完工前,会计制度规定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税法则规定取得预收账款按规定的比例预计营业利润率调整企业所得额;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上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上则不确认该笔收益,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但另一方面,有些收入或所得,在会计上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则作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这种情况,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注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出现多缴税款或重复纳税的现象。 

    费用或损失扣除标准存在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以及计提的三项费用、企业之间借贷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全部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得到了全额扣除。但税法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标准上产生差异。 

    费用或损失扣除时间存在差异  

  如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再比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营业费用,税法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比例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 

    部分涉税事项处理存在差异 

     1.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税法则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按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税法则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3.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税法则规定已经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部分支出项目列支时存在差异 

   1.如非公益性捐赠、罚款支出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税法则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准许扣除项目,税法则作了限制性规定。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但税法却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标准,符合条件的部分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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